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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优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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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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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19: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优惠政策指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94797&idx=1&sn=050d644e8c91f59f6074dd56d720fa80&chksm=889ddf9abfea568cbedd7b3fb6bb14293155d189b34ec3720162f196e77885793964af8115e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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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产教融合成为了一个热词,不断地被提及,那么什么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对广大纳税人而言,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两费优惠政策?你了解多少呢?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每年发布《关于组织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意愿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报告》、《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综合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江苏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向社会公示。
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实施成果,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评审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成立,连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江苏省内纳税。
2.原则上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成长性。
3.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技研究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
4.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积极承担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年均开展为期2周以上的教师培训不少于50人。
2.牵头成立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等相关联盟组织。
3.承担省级以上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至少与省内一所院校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
4.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或是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并开展自主评价认定工作1年以上。
5.至少与1所省内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2年以上,通过冠名班、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合作人才培养累计50人以上;或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或共建企业学院,在校生规模100人以上(含)。
6.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其中之一。
7.捐赠省内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在省内院校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累计在50万元以上。
8.参与教学改革项目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9.企业骨干人员至少2人以上加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标准建设,企业每年承担职业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10次以上。
10.与省内职业院校联合获得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组合培育项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要点
要点1: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2: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要点3: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按规定享受附加费抵免政策的,自行申报享受,申报表已实现自动抵免计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步骤1: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步骤2: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已认定试点企业默认勾选“是”)。


步骤3:填写“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后系统自动填报“抵免性质代码”和“本期抵免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步骤4:待主附报表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并完成缴款。

来源:常州市税务局社保和非税科,金坛区税务局
编发:常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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