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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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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26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8〕11号
文件名: 财税〔2008〕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1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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