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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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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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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9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21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15号

北京、广东、浙江、江西、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
一、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的全资成员单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2007年度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原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梅州分公司、湛江分公司、河源分公司、潮州分公司、汕尾分公司、阳江分公司、清远分公司、揭阳分公司、嘉兴分公司、达州分公司、九江分公司和赣州分公司因改制注销,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2007年度不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
请你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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