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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8]16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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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1998]164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8]16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16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16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在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考核评比中,我省地税系统被评为“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对此项工作进行考评。最近总局政策法规司印发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即国税法函[1998]26号)现转发给你们。为了在1998年度税收执法检查考核评比中取得好成绩,再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单位应严格按“检查考核标准”认真完成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做好接受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认真做好统计表的填报,要求数字完整、真实、准确。各阶段检查资料、统计表须保存完好,以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3号文件规定的“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统计表”(附件1)和省局冀地税法函[1998]2号规定的执法检查表按要求一并上报。
  3.认真做好执法检查总结。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执法检查总结务于8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4.对今年的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比。今年执法检查结束后,省局将组织对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鉴于总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规定的比较详细,省局将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对各单位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出执法检查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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