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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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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90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1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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