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挂靠、合作施工,发票又出事
宁税稽三罚[2023]67号
南京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一、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邯郸市臧*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1300..130,发票号码:14146..6978,金额890036元,税额115704.68元,价税合计1005740.6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虚开。
经查,2021年4月30日,你单位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在2021年4月份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签订了雄东片区A社区(一期)配套道路,管廊,综合排水工程二标段道路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工程地点雄东片区A社区(一期),供应道路工程材料。该合同供货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9月20日,合同约定金额23496721元,材料送达地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雄东片区A社区(一期)配套道路管廊给排水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与张*杰签订挂靠合同,张*杰与江苏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周*中和王*军签订合作合同,你单位按0.8%收取管理费,该工程实际由江苏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施工过程中,江苏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向高碑店市金*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碎石料,货款由你单位向高碑店市金*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转账10万元,其余货款由江苏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转账、王*军转账给高碑店市金*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梁*,发票由梁*提供。
2021年12月,张*杰提供给你单位邯郸市臧*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146970#、14146971#、14146972#、14146973#、14146974#、14146975#、14146976#、14146977#、14146978#、)开具内容石料,发票金额不含税价890036元,税率13%,税额115704.68元。该材料款你单位并未向江苏莱*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付款,在2021年12月该公司将以上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并列支成本。
2022年10月你单位发现该材料款一直未付,主动将收到的邯郸市臧*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146970#、14146971#、14146972#、14146973#、14146974#、14146975#、14146976#、14146977#、14146978#、)税额115704.68元,进项转出处理,同时上报了主管税务机关六合税务局。你单位实际于2022年11月14日做了进项转出。
二、处罚依据
《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发票管理办法》(新)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接受不合规发票的行为,应处以1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