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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知识问答等你来挑战!(增值税篇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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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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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21: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税费优惠知识问答等你来挑战!(增值税篇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500735&idx=1&sn=60e25cc7a20afc5b5b7320a0e7ab1868&chksm=8b4a1ac9bc3d93df829ab0fa22d6535c1650cc66315788c39f6a996c87017a3078da619a0f1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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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参加过知识问答的你,快看过来
税费优惠知识问答

(?点击上方文字即可参与?)
???
今天,小编继续为大家带来
增值税 方面的题目供大家测试!



问题1
(单选题)某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四季度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40万元,能享受以下哪个减免税政策?
A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B
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C
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B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2
(单选题)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A
邮政服务
B
电信服务
C
现代服务
D
生活服务
(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D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问题3
(多选题)某公司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2023第四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下列关于该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该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B
该公司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C
该公司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D
该公司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无需预缴增值税
E
该公司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和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题4
(多选题)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具体包括( )
A
经纪代理
B
经营租赁
C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
D
鉴证咨询
E
生活服务
(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问题5
(判断题)2024年,某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对象出租办公用房取得收入2000万元,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400万元。那么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增值税免税收入是2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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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因此该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对象出租办公用房取得收入2000万元,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符合孵化服务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400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6
(判断题)小王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2023年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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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7
(判断题)某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12月内销收入1000万,出口货物收入3000万,合计收入4000万,无法区分的进项税合计是50万,那么当月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50万*3000万/4000万=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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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8
(判断题)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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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一条和第三条,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问题9
(判断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外购芯片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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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根据第二条,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10
(判断题)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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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选项或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
【解析】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大家的正确率如何?
我们相约下期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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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思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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