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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知识】发票备注栏,您填写正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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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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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2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崇明税务
标题: 【实用知识】发票备注栏,您填写正确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I3MTA3Nw==&mid=2653098641&idx=2&sn=281a62988e16470955bc8144507da7b9&chksm=80a6d71bb7d15e0dc8b6203c57f12200062651271427a81ac60d0126c09793f819a23eed441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1 14:37
二维码: -


申税小微
你有没有出现过发票备注栏填写错误而导致发票被退回的情况呢?今天申税小微就跟大家一起聊聊发票备注栏那些事吧!

一、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事项
(一)货物运输类
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类
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建筑服务类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差额征收税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五)预付卡类
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六)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合计金额等。

二、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风险
(一)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三)土地增值税
在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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