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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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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9: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四)
政策解读


一年一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又开始啦!让我们一下来学习一下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时常见的问题吧!
01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点我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02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点我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03
问: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点我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04
问: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点我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05
问: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点我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博兴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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