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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12 19: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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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极速递!这些问题请您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301967&idx=2&sn=b05ed69c98919d856841ed2017c043d9&chksm=bd504d748a27c4624680fb841f9008967c034aa8bbb27e3e8a2d8f9ae0cb2d7893e0ddf04af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2 18:08
二维码:
-
1.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何时进行确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
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2.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何进行确认?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
第一种情形:如果2024年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3年已填报的基础上确认即可
①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选择“常用业务”下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页面中的“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阅读系统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
③在“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点击【一键确认】。
第二种情形:如果2024年您需要修改或者作废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按照第一种情形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需要修改或作废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操作。
第三种情形:如果2024年您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选择“常用业务”下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填写相关信息。
相关链接:
◆事关收入!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自本月起开始!
3.哪些情形可以办理简易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4.哪些情形符合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5.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文件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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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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