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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张图带你理清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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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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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7: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七张图带你理清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67708&idx=1&sn=cf5027de5c1c37b3cad35dc8bfa7f706&chksm=befa1756898d9e40f99f301794a9a20db01f9acbe4de0d2007b8bd322de8c80c400307a5ee7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2 16:48
二维码: -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扣除标准有变化,小编用七张图为您盘点清楚,快来对照表格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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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本文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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