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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12 16: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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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问答】扬州12366热点问答极速递!这些问题请您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523199&idx=3&sn=e97f2f60bfbe6a4e3e915d9c54bd393a&chksm=ec1a48f0db6dc1e67249f73de344d6d36b70bf70c213ed1ab1163627d43db6772ea0e52a6b8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1 16:35
二维码:
-
【问题1】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如何确定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知识库编码033794)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预填上述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与缴税时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进行核对。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问题2】
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知识库编码034898)
答: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问题3】
用人单位没有安置残疾人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知识库编码024622)
答:
一、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二条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因此,不满足上述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围的用人单位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问题4】
数电票开票时提示“访问数据支撑平台获取纳税人发票额度时暂停赋额,返回信息为:该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不可领用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知识库编码034507)
答:
出现该提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可能企业存在未申报或逾期未申报情形,需要及时处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产生的责令未处理的情况。
(2)检查申报表数据是否存在填报错误导致比对不符,若填报错误可作废或更正申报表,重新提交比对通过后完成申报;
(3)可能企业存在既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又有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情形,但税控系统未按照正确的申报及抄报税顺序操作导致,需重新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申报清卡操作;
(4)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问题5】
每次开数电票均需要扫码,刷脸规则是什么?(知识库编码034655 )
答:
现行实人认证规则为:各类纳税人刷脸时间默认24小时,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有权限调整刷脸频次。
使用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账号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在蓝字发票开具界面,找到位于发票额度下方的身份认证频次设置,在身份认证频次设置界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人脸识别的认证刷脸频次,身份认证时间间隔可以设置为0.5小时-24小时。
【问题6】
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只有名称行不行?(知识库编码:043182)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问题7】
房东向租户收取的水电费,可以并入房租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吗?(知识库编码023536)
答:
房东收取的水电费,应单独作为水电费转售,按照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
【问题8】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知识库编码025184)
答:
1.打印汇总报表:
(1)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点击最上面的“导出”按钮,导出报表之后再打印。
(2)点击左侧的“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后点击“查询”按钮--输入申报密码,查询到后点击右上角“导出”按钮,导出后再打印即可。
2.按个人查询打印:
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问题9】
财务报表申报成功了,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了,提示财务报表未申报?(12366系统通知公告10月11日)
答:
目前纳税人应先提交本季度财务报表后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如果已经提交财务报表后再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但仍提示“未报送财务报表”,可能为数据未同步,先确认财务报表是否提交成功,再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初始化按钮后,填报报表提交。
【问题10】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是先去工商办理变更手续还是先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知识库034951)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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