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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四[1997]24号 关于划定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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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303/t28873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四[1997]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四[1997]24号 关于划定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划定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
沪国税四[1997]24号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第五分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四(1997)23号]的规定和近几年来本市行政区域调整变化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将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区域(范围)划定为以下五类经营级差地区:
A级: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南市区;
B级: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的吴淞、泗塘地区,浦东新区的原黄浦、南市、杨浦三区划入的地区;
C级:老郊县中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心镇所在地地区,闵行区的原闵行地区,金山石化地区;
D级:老郊县中经批准的建制镇所在地地区;
E级:老郊县中其他农村地区。
本通知从1997年9月l日起执行。
原市局下发《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7]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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