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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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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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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4: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86946&idx=1&sn=0f78425adb85363e28de5167363b5b12&chksm=8bf9075abc8e8e4c04117288d9abc4bc305df8223414f627e2fa952c02a75603fd75cf76b58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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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税务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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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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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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