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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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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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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89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97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71号

江苏、浙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南京分行、杭州分行,2007年度纳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2007年度,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统一按照当期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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