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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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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609/t28865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1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172号

状态:失效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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