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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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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6/10/13/art_1053_11890.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6〕4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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