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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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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609/t28864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8]20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5号

状态: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就纳税义务人实施偷税行为,提出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义务人采取签订虚假收入合同隐瞒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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