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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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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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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17: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8506&idx=1&sn=f56ad7e3b446516f729c3c341c5c5c92&chksm=85380289b24f8b9fc6dc32efcf0dce9b1e7b7b64a272b99cf5ad44ca948fddf6e4b7099ce4a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8 17:45
二维码: -

尊敬的缴费人:
2023年即将结束,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温馨提醒您:
一、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最迟补缴期限是2023年12月31日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13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社保费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2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限是2023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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