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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税讲堂丨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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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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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17: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淄税讲堂丨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205579&idx=3&sn=958903bfe58c1e4698aa65f025dca7b7&chksm=80295498b75edd8e56c71f1d88268a84201ee728b5e3a379ece6d8accdbc1931e743aaa842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5 17:30
二维码: -



薛总,这是我们跟本地农业合作社订购蜜薯、西红柿等农产品的采购协议,您看看。
这都是本地的好产品,采购价格一定要保障好农民收入,并且得用最合适的价格把它们推广出去啊!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还有税收优惠政策呢,您就放心吧,薛总。
那就好,记得按照优惠政策做好申报啊。

淄|税|讲|堂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
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二条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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