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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超比例扣除修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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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8 1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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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张掖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超比例扣除修改指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kwMzY0OQ==&mid=2247545381&idx=1&sn=7e5ac8d9da83f28b6f24f3ff3f75f967&chksm=fccbababcbbc22bd1e8c3b7c400cd01fdcfd6d9e3b966f49d296cc7b063bd0d5b3c72945f1a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8 16:56
二维码:
-
#前 言#
最近您是否接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短信或者电话,提醒您专项附加扣除存在与他人共同填报合计填报超比例重复申报问题?今天,张掖市税务局将就此情况逐一为您解惑。
01
问:这些提醒是真的吗?是不是诈骗呢?
02
问:
这次提醒主要涉及哪些专项附加扣除?常见的重复填报情形有哪
些?
03
问:
那我如何修改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04
问:
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还需要注意什么?
05
问:
由于我不了解税收政策导致填报错误可否免收滞纳金?不按照要求处理会有何法律后果?
01
问:这些提醒是真的吗?是不是诈骗呢?
答:这些提醒是真的。近期针对纳税人与他人共同填报专项附加扣除超比例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梳理出合计填报比例超100%的疑点数据,并通过电话告知、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自查。这是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准确填报、降低税收风险的重要举措。请您及时查看填报信息,按要求更正补税。
02
问:
这次提醒主要涉及哪些专项附加扣除?常见的重复填报情形有哪
些?
答:本次提醒主要针对超比例、重复申报导致错误享受政策,主要涉及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等几项专项附加扣除。
常见的重复填报情形有哪些?
错误情形一:
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政策要点】
【注意】表格内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错误情形二
:
同一子女,父母在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政策要点】
【注意】父母、子女的范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范围相同。
错误情形三
:
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同一老人名下的扣除金额总额超过3000元(2019-2022年度为2000元)
【政策要点】
【注意】
1.即使兄弟姐妹中只有您一人实际承担赡养义务,您个人填报的额度也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023年度及之后为1500元)。
2.兄弟姐妹如有人不幸离世,其离世次年,剩余兄弟姐妹应重新协商扣除比例。兄弟姐妹均离世的,次年起可比照独生子女进行赡养老人扣除。
3. 如老人不幸离世,赡养老人扣除可扣除至年底。
03
问:
那我如何修改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请您先联系您的共同填报人,分别按如下方法操作,查看各自填报情况,判断合计扣除比例是否超过100%,具体超过多少?
个人所得税APP内操作方法如下
选择对应的年度,找到电话、短信提醒中对应年度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打开具体的扣除信息,查看分摊方式及分摊比例,与共同填报人联系,确认合计填报比例是否超100%。
若确认超比例,点击【作废】或【修改】进行操作即可。若选择“修改”,应在弹框中选择“修改分摊方式”,并按提示修改。
【注意】作废意味着本人相关年度不再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扣除由他人享受。修改意味着本人与共同填报人共同分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04
问:
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还需要注意什么?
答:在您选择一种最有利于家庭的分配方式,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调整后,相关人员还应同步更正对应年度汇算申报。
【注意】因
2023年
所
属期未到汇缴期,
故涉及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只需修改扣除信息
无需更正年度汇缴申报。
您可以按如下方法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更正: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下方左起第二个标签“办税”,点击“税费申报”——“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已完成”,点击对应年度汇算记录,按提示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同步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注意】如您对应年度尚未办理汇算,请务必点击下方左起第二个按钮“办税”,点击“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按钮,选择对应年度,办理汇算,如需补税,请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若您以前年度未及时申报,系统可能无法提供预填服务,您可以在如下图界面,点击“我要预填”。等待24小时后,再次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这时候就有“申报表预填服务”功能啦!
05
问:
由于我不了解税收政策导致填报错误可否免收滞纳金?
答:根据政策要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免除。
不按照要求处理会有何法律后果?
若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处理的话,有如下三种法律后果:
一是
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是
汇算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三是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完】
来源:张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制作:张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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