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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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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402/t28867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2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2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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