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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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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7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30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08号

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已进行了股份制重组改制。现将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2.95亿元,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在2002年至2003年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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