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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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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6/11/29/art_1053_11962.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12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23号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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