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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4 1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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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荆州税务
标题:
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惠政策大集锦,来了解一下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k2MTQ2Nw==&mid=2651156301&idx=2&sn=e3f19eedeb98459a6878a3da81faea45&chksm=842efe99b359778f3555ac2c8b0defd6730b8d9de4c62244b99b9c44b5fba606206584095e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3 10:51
二维码:
-
2023年12月3日是第32个国际残疾人日,旨在促进人们对残疾问题的理解和动员人们支持维护残疾人的尊严、权利和幸福。关爱残疾人,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包容、多一点爱心、多一点奉献。税务部门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国家针对残疾人、残疾人福利机构、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都有些什么优惠政策吧!
一、增值税
(一)残疾人福利机构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项
(二)残疾人本人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该文件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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