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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总第四期)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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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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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 11: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总第四期)第50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7306&idx=1&sn=919ef6390ae953fd4173dfb67fdeba99&chksm=9f402648a837af5e8c5e10702d6df86a73e0226bfd0a68a75508620cddaa399c1f10f2961da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1 13:05
二维码: -
【税费优惠政策通讯 总第四期】
(2023年 第50期)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1.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


【1.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
政策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具体政策详见:《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号)

政策原文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规〔2023〕3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协作支援部门、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1〕2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09日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具体政策详见:《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


政策原文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六、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附件:
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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