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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国际残疾人日,这些与残疾人相关的税收知识您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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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4 0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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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税务
标题:
【涨知识】国际残疾人日,这些与残疾人相关的税收知识您都知道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5OTgyMQ==&mid=2653485297&idx=1&sn=c6b34e10a6ce4041b638ca860d4de953&chksm=8431b5d3b3463cc57eb1434b8f43ea0df26ed93a599ef04ada9660adc5cbe712a6784cb48d6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3 16:00
二维码:
-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 今天,申税小微就和大家一起关注与残疾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01
增值税
01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政策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0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
个
体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2023年7月份上海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由2590元调整为2690元,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由之前的10360元上调为10760元。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03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
人
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政策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02
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残疾
人
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03
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残疾人员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
享受条件:
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人员,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04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政策内容:
对于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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