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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两起大宗贸易融资案改判背后:企业以融资等为目的且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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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两起大宗贸易融资案改判背后:企业以融资等为目的且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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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03 15:4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7091&idx=4&sn=7a2687140e33b171a4f18d547c9a9a62&chksm=ea9df1f7ddea78e16ada7cf1789cca7eb532a3750968233caa0bc006768066f87625be2c0ec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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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三年中,因行业环境及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而已出台的扶持各类企业的信贷融资政策虽然缓解了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问题,但是却无法做到“雨露均沾”;国内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借道”大宗商品贸易虽能降低融资成本,但在无实体交割的背景下又触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法律红线。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2021年涉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宗贸易案例的大宗贸易融资案例,这起由最初的普通借贷纠纷,因牵扯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演变为刑事官司。
根据案情内容显示,在两年前作为原被告的北方某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因项目资金问题,通过中国诚通以钢铁贸易方式为其自身融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前者主要负责人因虚开了1600余万元的增值税额,因而被税务机关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判刑,不过经二审之后对于双方之间主要是为借款融资而非主观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的认定,使得该案进行了改判。
上述案例并非孤案,与大宗贸易有关的融资风险案在华东地区不在少数,同样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期发布的案例显示,上海高院对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涉及进项金额高达8亿元的大宗贸易融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了二审和改判,涉案当事人由最初一审判处无期重新轻判。
无实物背景下贸易融资风险大
“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一种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行政违法。但作为刑事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从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要从实质上把握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心态以及客观后果。”7月25日,华东地区一家律师事务所资深经济法律师杨胜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而对于裁判文书网上所披露的几次案例初被定性为刑事案件,后又改判为经济案件的结果,杨胜受访时指出,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特别是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或者即便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是做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并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对此,本报记者也梳理了中国诚通与这家建筑公司之间的贸易借贷案的细节。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经法院查明,最初为解决某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该北方建筑集团负责人赵某与中国诚通的李某、刘某,商议决定由中国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山东分公司融资。
具体方式为这家建筑建团山东分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中国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中国诚通公司向赵某实际控制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合慧伟业公司,合慧伟业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山东分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用于建设。汇票到期后由山东分公司将应到期归还的钱款还给中国诚通,中国诚通再归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合慧伟业因给中国诚通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因此留下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为此,合慧伟业找到另外两家商贸公司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根据检察院指控,合慧伟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购进钢材名义取得天正博朗、恩百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600余万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
此前项目工程所在地一审法院认为,合慧伟业及两家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贸易公司及三家公司实控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在案件上诉后,作为二审的北京二中院修改了上述认定,从事情的前因看,合慧伟业公司找两家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同时,由于未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因此,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因此二审法院判定上述主体为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被处罚金5万—15万元、赵伟和刘会洋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与三年。
值得关注的是,除以融资为目的的大宗交易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外,在另外一些大宗交易行业如煤炭行业也风险事件频发,一些企业熟悉的以往的行业惯例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就在近期,华东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一起判决,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因现金煤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被判重刑。根据本报记者7月25日独家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虚开发票罪的实施主体是张某宁、李某忠等人,以及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龙之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李某忠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经营成本,为新源热力、龙之源及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偷逃税款。李某忠核算出需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后,找人为上述三家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虚增成本的同时,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
“煤炭行业是涉税风险高发的行业,相较其他行业而言,煤企涉税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为煤企既有进项不足的问题,又有销项富余的问题。这是因为煤炭贸易产业链较长,对于源头端从小煤窑购煤的贸易企业,因小煤窑超额开采等问题无法开出发票,煤贸易企业就会出现进项不足。而对于终端向零散消费者售煤的贸易企业,因消费者不需要发票,煤贸易企业就会出现富余票的问题。”对此,一位上海从事煤炭贸易的煤商刘煜(化名)告诉记者,这实际上极易触碰到法律边界。
前述华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与现金煤有关判决案例显示,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主体是张某宁、李某忠等人以及当地的两家热力公司,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内,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经营成本,为热力公司偷逃税款。
不过与前述中国诚通案不同的是,这些交易并非被完全虚构,据判决书显示的被告方所述,部分交易即由现金煤与正常交易构成。
“涉案的热力公司实际上是从上游公司购买煤炭后,将生产热力所需要的煤炭运回公司煤场,将超出生产热力需要部分直接在当地无票销售,属于销售煤炭不开票的行为,并非虚开行为。购销合同中的煤炭是真实存在的,所有权也属于新源公司,只是新源公司没有将其运回煤场而已。”7月25日,该案的被告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
不过,这种有关现金煤的说法未被一审法院认可。根据一审判决,上述被告主体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被告已经提起上诉。
背后动因及能否轻判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大宗商品贸易虚开增值税发票长期存在的风险已经显现。如煤炭贸易商通过各地返利政策进行托盘贸易等方式取得发票,下游企业获取这些进项发票后只能认定真伪,无法确保长期有效性,当有关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时,税务执法部门可以一查到底,原本已缴纳的税款又要全额纳税,企业难以承担。
“在合理避税与刻意偷逃税之间,国内的司法机关在涉及具体案例判决上有较大的区别。但是在当前国家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空前以及减免税政策纷纷发布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明显体会到,近年来地方司法机关在民营涉(增值)税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意见上,做出了积极的司法实践尝试。司法机关突破传统上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通过对法律背后法理的深刻分析及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的深入解读,权衡多方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尊重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现实,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司法监督职能作用,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月26日,上海一家大型律所合伙人高永峰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指出。
本报记者也查阅此前《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四:合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最高院邢二庭公报案例:刘国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了解到,该案被告刘国良经他人介绍,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用良旭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宁波市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虚开了24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66454.62元。宁波市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已将其中的22份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计人民币61443.54元;于2000年8月至12月间,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为上海琪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82185.86元,上海琪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合计给他人虚开并抵扣的税额为143629.4元。
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刘国良虚构无锡市万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江川实业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为供货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2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刘国良曾向上海市税务机关纳税人民币2.5万余元。案发后刘国良的家属退赔税款人民币2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国良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假发票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共计人民币226万余元,非法抵扣税款数额人民币2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被告人刘国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国良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国良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3万余元,扣除刘国良已缴纳的2.5万余元增值税及案发后刘家属退赔的2万元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9.7万余元。刘国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因刘国良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上没有实际损失,刘国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被骗的数额。因此,原判认定刘国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准确,但认定刘国良虚开增值税的数额以及给国家实际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错误,由一审认定的226万,改为9.7万余元,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上海高院予以改判。
对此,高永峰也表示,2020年7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特别指出,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
“上述文件中也提到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准予发票案件审慎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涉税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高永峰称。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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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融资性贸易风险规避、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
(时间:12月9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杨老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兼具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产业金融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在产业金融各类业务的风险识别、业务展业、风险把控、机制平衡方面有非常专业的经验和视角。
一、融资性贸易要点问题解析
1、政策管控沿革:加强管理-加大管控-禁止-零容忍
2、融资性贸易定义
3、融资性贸易模式:买卖型与增信型
4、循环贸易
5、托盘贸易
6、委托采购
7、保理增信
8、票据增信
9、质押监管增信
10、保兑仓增信
11、司法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定
12、融资性贸易的实际法律关系
13、融资性贸易行为的效力
14、融资性贸易的刑事风险
二、融资性贸易与供应链金融的区别
1、供应链金融概念
2、区别一:政策态度区别
3、区别二:交易背景是否真实
4、区别三:资金是否确保流向实体经济
5、区别四:是否存在国有资产额外损失风险
6、区别五:是否存在刑事风险
三、转型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和要点
1、供应链金融的价值与必要性
2、分类:债权供应链金融、物权供应链金融、股权供应链金融
3、债权供应链金融代表产品:保理
4、保理概念
5、保理类型:明保理与暗保理
6、保理类型:有追索保理与无追索保理
7、保理类型: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
8、票据保理
9、债权电子凭证
10、债权电子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区别
11、订单(预付款)融资
12、商票
13、供应链ABS
14、物权供应链金融代表产品:融资租赁
15、融资租赁概念
16、EPC+融资租赁
17、租赁物件
18、股权供应链金融代表产品:资本金融资产品
19、联合体融建
20、小股大债模式
21、明股实债模式
22、股权代持模式
23、资本金融资业务的风险
四、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煤炭大宗和农产品行业的供应链场景分析及金融组合产品全景模式设计运用案例
(时间:12月9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老师,在交易银行、贸易融资、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工作经验、创新实践、深入研究。
一、煤炭行业场景分析及应收、存货、预付类组合运用案例解析
1、煤炭的种类以及国内外货源市场分析
2、坑口价、出厂价、车板价、平仓价以及煤炭价格指数的介绍
3、煤炭产业链结构图谱分析
4、长协煤和市场煤、煤炭的运输方式以及成本构成收益分析
5、仓单和提单、现货和期货介绍
6、套期保值对供应链风险管理的作用分析
7、煤炭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8、煤炭存货融资案例
9、煤炭预付款融资案例
10、煤炭托盘和代采融资的模式区别
11、某供应链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煤炭供应链金融案例
12、煤炭行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市场分析
二、农产品行业供应链金融全景案例分析
1、农产品产业链结构图谱及市场需求分析(以蛋类、肉类、饲料和粮食产品为例)
2、某资金方在鸡蛋、冻肉品类的代采托盘供应链案例分析
3、商超、电商和团餐等下游市场交易分析及供应链金融参与模式
4、农产品的冷链运输及周转率、收益分析
5、订单融资、保理融资、信用证、福费廷、保险、供应链在农产品国内外贸易的运用案例
6、不同资金机构在农产品产业链上下游的投放现状和模式分析
三、学员互动
以见铁路大票融资的某煤炭企业为例,请解答交易流程设计和风险控制手段。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2月9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等产业贸易链供应链金融的意义、数智化创新实践、合规动态风控、赋能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和数字金融路径及案例
(时间:12月10日上午9:00-12:00 )
·主讲嘉宾:张老师,上海煤炭交易所总裁,上海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上海EDI Center 副总经理,NEC-ITM 执行董事。
一、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等产业贸易链供应链金融的意义
(一)GDP、宏观经济指标、结构性货币政策及工具、大宗商品及产业数据分析
(二)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失衡
(三)传统金融机构对接产业金融的瓶颈及破局点
(四)企业旺盛融资需求、金融市场无法满足的破局点
(五)地方国资在土地财政之后的企业转型、产业招商之困及破局点
(六)科技赋能提升管理水平和产业金融创新力度
(七)产业金融3.0已来(传统金融—>产业链金融—>产融生态圈)
(九)地方国资、金融机构、产业方调整商业思维和战略布局的模式
(十)融资性贸易如何转型
二、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等产业贸易链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
(一)供应链金融的新视角和新玩法
1.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和创新价值
2.适合做供应链金融的产业领域
3.供应链金融的阶段特征与发展趋势
4.如何做好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
(二)数智化的“平台+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大宗能源行业运用与案例解析
1.贷前尽调与风险评估(评级、评分、流水、财报、额度、账期)
2.贸易环节的合规管理(真实性、完整性)
3.全程物流跟踪与现场监管(线上、线下、存证)
4.平台化的在线资产管理和动态风控模型(贷前、贷中、贷后)
5.BI商业智能与大数据成果应用
6.电子合同、存证、出证、公证实槌应用
7.数字化资产管理的系统逻辑与数据安全
8.背后运用了哪些黑科技、成本效益评估
(三)各机构面临的机遇、实践案例及趋势探讨
1.地方政府及国资、金控、供应链平台、保理
2.金融机构:银行 信托 券商 保理 私募股权 小贷
3.其他类机构
(四)机构间合作要点
三、数智化供应链金融平台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和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一)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实现路径探讨
(二)赋能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三)上海《推动区块链、大模型技术赋能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创新“平台+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探讨
四、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以铝产业链交易、巴西进口原糖交易、可信数字仓单的3个案例展开分析贸易融资的风险管理实务要点
(时间:12月10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王老师,曾在国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工作,具有领导管理才能和业务管理经验,具备贸易融资、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行业领域专业知识,是国内该行业领域著名的资深行业专家。
一、铝产业链交易的实际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背景情况说明
(二)引入供应链管理的职能和作用
(三)产融结合——供应链管理与金融服务的合作效应分析
二、巴西进口原糖交易的实际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背景情况说明
(二)国际贸易供应链的运作方式分析
(三)国际贸易供应链中关前贸易的运作风险分析
(四)国内贸易供应链管理的作用和操作风险规避
(五)国内贸易供应链运营中金融服务的重要性分析
三、重塑信用,全面建设可信数字仓单的实际案例介绍
(一)大宗商品电子仓单体系建设的重点和核心需求分析
(二)大宗商品电子仓单生态体系建设的着重点
(三)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建设的业务价值
(四)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建设的技术支撑体系
(五)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建设的行业赋能案例介绍
(六)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建设的领军企业介绍
四、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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