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文件名称
|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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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7
| 国务院国资委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第三条“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全面清理‘预付加赊销’业务,减少资金占用,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出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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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资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 第二条“……详细披露融资性贸易、信托担保、金融衍生、带资建设等重点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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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 国务院国资委
| 《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 第五条“高度关注特殊业务风险,继续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大融资性贸易和垫资建设等业务的风险管控力度,及时追偿到期款项,防止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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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二)购销管理方面规定: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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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3
| 国务院国资委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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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0
|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 《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
| 第二条“……加强供应链金融监管,打击融资性贸易、恶意重复抵质押、恶意转让质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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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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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 第二条“……强化企业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双重管控、债券风险管控、担保和PPP等业务管控,坚决清理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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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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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8
| 国务院国资委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第七条“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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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 国务院国资委
|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 第五条“全面清理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风险业务,清查融资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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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8
| 国务院国资委
|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
| “(十)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要基于供应链真实业务背景,灵活运用各类金融产品依法合规盘活存量资金。要严控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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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0
| 广东省国资委
|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第十条“……持续对管理层和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贸易合规培训,提升管理层和员工的贸易合规意识。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实质,不得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适时退出低水平、低毛利的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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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2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不得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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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丹丹、王荣 来 源:泰和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