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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案例解析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匿名  发表于 2023-12-2 00:20:2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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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案例解析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1 19:3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946&idx=1&sn=e1dc3ae3f9b69c459597cf662ccaea0c&chksm=8c0a1abcbb7d93aaff31b4e7ccedaf86cfe79f8d925d73300b2b392a63e963e9085043e0d31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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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11月30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出台后,报表应该如何填写?今天,小编整理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2个政策要点和3种享受方式,每种方式后还附有案例,快来看看吧!
一、 政策要点
要点1: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企业
先进制造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制造业企业,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名单内。
要点2: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不得计提情况: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注: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3种享受方式+案例解析
方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案例解析:
A企业2023年1月实现销项税额88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加计抵减比例为5%,下同)。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88-110=-22(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5-0=5.5(万元)。
申报表填写示范:

方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案例解析:
B企业2023年2月份销项税额165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66万元(对应的进项税前期已经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期初余额4.4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65-(110-66)=121(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4+5.5-3.3=6.6(万元);
加计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121-6.6=114.4(万元)。
申报表填写示范:

方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解析:
C企业2023年3月实现销项税额115.5万元,进项税额88万元,期初留抵税额22万元,加计抵减期初余额5.5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15.5-88-22=5.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5+4.4-0=9.9(万元);
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5.5-5.5=0。
加计抵减额期末余额=5.5+4.4-5.5=4.4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申报表填写示范:



注意: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19栏按以下公式填写: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即19栏=115.5-110-5.5=0。
温馨提示
1.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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