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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要点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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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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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 21: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政策速递 |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要点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2932&idx=1&sn=19464047e5109b4a4ddf1d197815494b&chksm=8886d538bff15c2e70a520c387b39b942d46727270e96a9edf4a699743432605563f387e5a7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30 18:02
二维码: -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规定从1997年1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征收范围
广告服务
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
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二、缴费主体
广告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注意: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无需缴费。)
娱乐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费额计算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
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3%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x3%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差额征收,否则,不得减除。

四、征收期限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缴费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六、优惠减免
1、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案例分析
K广告公司,2023年7月取得的广告发布和宣传含税收入200万元,同时又把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分包给M公司,取得了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万元,该公司应缴纳多少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案:(200-50)×3%×50%=2.25(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棣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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