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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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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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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 21: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政策速递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2771&idx=1&sn=4e35cf838b4835bd800ccda01759e117&chksm=8886d69fbff15f89d35504d76fb923e5a5ebeb192ca10289b08a6e39fa1b8240fb51c370fb9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7 17:54
二维码: -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
政策解读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
全年一次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为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施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保金。
实施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无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都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应据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会自动获取。上述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在申报残保金时,满足条件的系统会自动识别,无需担心多缴纳残保金。


热点问题
1.分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残保金?
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公司,未达到当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比例时需要缴纳残保金。

2.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公司接受劳务派遣人员,计算
残保金时,职工人数否包含劳务
派遣人员?
如果该劳务派遣人员是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如果该劳务派遣人员不是残疾人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棣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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