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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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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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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 20: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8102&idx=3&sn=46fdbdd4709135da3152995a6eedcd77&chksm=85380d15b24f8403a02d8900e8965288de4c0b61182ae5819d9ba4432834e26a0cef4de3a1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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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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