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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税讲堂丨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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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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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 2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淄税讲堂丨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205463&idx=3&sn=1ec96a70832a2b754710043df40a0310&chksm=80295304b75eda12659eb7341a0a1ba72278e9ac2fb5313cc6067f4e7513594b36da0ea77a1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1 17:30
二维码: -



这个月我们购进的原材料都是农户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是0,估计这个月要交不少增值税了。

那我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吧~我们是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的!

这又是什么好政策呀!快教教我吧。

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政策吧。
淄|税|讲|堂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优惠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4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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