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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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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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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 18: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带您了解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627199&idx=1&sn=6c17e3ee0aa3482a09729cba460b1a92&chksm=f95f381dce28b10b4aa224af3bfcc64b15741d76f6a677729fb90899e75a8761ce30e7e6ec2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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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吧!


一、什么是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目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
(1)以下6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01
证明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证明用途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02
证明名称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证明用途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03
证明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证明用途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04
证明名称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05
证明名称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06
证明名称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证明用途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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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6项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01
证明名称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证明用途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02
证明名称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证明用途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03
证明名称
专用车证

证明用途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04
证明名称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证明用途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05
证明名称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证明用途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06

证明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证明用途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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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否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哪些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纳税人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如何进行承诺?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六、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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