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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东借用公司款项提取的利息未计提销项税额等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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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纳税情况
1.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冀唐税稽通[2021]105号),告知公司在税务检查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收取的承兑贴息未缴纳增值税;(2)公司股东借用公司款项提取的利息未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3)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纳契税;(4)自有房屋未足额缴纳房产税;(5)上述因少缴增值税相应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上述五项问题,经计算,公司应补缴税费合计494,493.40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2年4月15日补缴了上述税款。
2.202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冀唐税二稽处[2022]107号),告知公司在涉票检查中存在如下问题:2011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取得沈阳美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河南花土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补缴的2019年7月份增值税279,554.08元、城建税19,568.79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10,459.51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2年8月23日缴纳了上述滞纳金。
经核查,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上述行为产生的税费及滞纳金,未发生税务强制执行情形。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查询官方网站,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情形,除上述行为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税务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对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重大违反,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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