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4
  • Tax100会员 27944
查看: 53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1 11: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0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7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民航空管系统集中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民航规财函〔2003〕488号),现就民航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见附件1),在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首都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及下放地方管理的机场(见附件2),在2003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场,在2003年度内是否实行在省内合并纳税,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单位,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
2.机场就地纳税名单(编者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