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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所二[2001]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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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309/t28876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沪税所二[2001]4号
文件名: 沪税所二[2001]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4号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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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监〔2001〕4号  发表于 2020-9-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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