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处〔2023〕15号
铜川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201MA6X60WA66):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交警队东100米)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通过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方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收入,进行了零申报,存在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具体为:
1、增值税
你单位2016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收取预售收
入110,463,501.00元,应预缴增值税3,156,100.03元,已预缴增值税0元,应补缴增值税3,156,100.03元(其中2016年5,589.26元;2017年74,776.05元;2018年2,388,362.77元;2019年600,727.48元;2020年86,644.4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6年至2020年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6,868.98元(其中2016年391.25元;2017年5,234.32元;2018年167,185.39元;2019年21,052.46元;2020年3,032.56元)。
3、印花税
你单位2016年至2020年底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商铺出租合同》,经计算核实合计应缴印花税90,248.80元,已缴印花税0元,少缴印花税90,248.80元(其中2016年163.00元;2017年2,366.30元;2018年76,180.30元;2019年10,613.60元;2020年925.60元)。
4、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2016年至2020年合计应少缴教育费附加84,372.42元(其中2016年167.68元;2017年2,243.28元;2018年71,650.88元;2019年9,010.91元;2020年1,299.67元)。
5、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2016年至2020年合计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6,248.28元(其中2016年111.79元;2017年1,495.52元;2018年47,767.25元;2019年6,007.27元;2020年866.4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你单位采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3,156,100.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6,868.98元、印花税90,248.80元,合计3,443,217.81元,并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84,372.42元。
3.依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1〕10号)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56,248.2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罚〔2023〕13号
铜川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201MA6X60WA66)
经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交警队东100米)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通过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方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收入,进行了零申报,存在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具体为:
1、增值税
你单位2016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收取预售收
入110,463,501.00元,应预缴增值税3,156,100.03元,已预缴增值税0元,应补缴增值税3,156,100.03元(其中2016年5,589.26元、2017年74,776.05元、2018年238,8362.77元、2019年600,727.48元、2020年86,644.4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6年至2020年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6,868.98元(其中2016年391.25元、2017年5,234.32元、2018年167,185.39元、2019年21,052.46元、2020年3,032.56元)。
3、印花税
你单位2016年至2020年底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商铺出租合同》,经计算核实合计应缴印花税90248.80元,已缴印花税0元,少缴印花税90,248.80元(其中2016年163元、2017年2,366.30元、2018年76,180.30元、2019年10,613.60元、2020年925.6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正阳商贸城项目《刑事侦查卷宗》1-54卷,用于证明预售收入;
证据2: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高铁养生城项目《刑事侦查卷宗》1-117卷,用于证明预售收入;
证据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明细查询》1-5页,用于证明已进行了纳税申报;
证据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入库明细查询》1页,用于证明税款缴纳情况。
(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及主张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告知期满,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从2016年4月至2020年底连续采取虚假申报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上述少缴税款3,443,217.8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721,608.9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21,608.9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