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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9号)规定,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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