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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关联企业共同购买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的方式,发票只能开给关联企业,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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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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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13: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我公司与关联企业共同购买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的方式,发票只能开给关联企业,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7946&idx=3&sn=45024a5bdc72714cd41bc2041d2927f3&chksm=85380c79b24f856fddc77c20ce42e86cf448e746faad3eb574fd2ac8dde8a2f76d6e79d6a2a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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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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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关联企业共同购买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的方式,发票只能开给关联企业,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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