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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特别注意事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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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1-27 12: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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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特别注意事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6 00: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95451&idx=1&sn=8e54efcbf5b84119a55f406484be02bc&chksm=88b46b03bfc3e21529836a7ce173da82a5de625b5ee1f9a9e2b6e8c5a054c4fbd0be11edf3b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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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我单位提供技术开发享受增值税免征,需要备案吗?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9-27
【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附件2《税收优惠事项清单》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因此,虽然提供上述服务享受优惠是不需要在税务局备案了,但是对于该项优惠条件中的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仍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税海涛声注:《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2023年10月9日)对“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事项”明确,减免项目名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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