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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这俩出口企业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1.3亿+9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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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11: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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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这俩出口企业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1.3亿+9千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5 08:4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1000&idx=1&sn=7e302c53c4ae9c82d52ea9e34c11e6bc&chksm=f2c79070c5b01966d5d757112479873d6b6cb34c26c71f7adc88c0bb0733f83f80bb1955048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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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罚〔2023〕305号????????????????????????????????????????????????????
温州市ZG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成立于2012年8月,公司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征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3〕7号):(一)你单位从浙江xxx鞋业有限公司、浙江xx家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xx公主鞋业有限公司等80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退税137783183.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应定性为假报出口的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137783183.69元。(二)你单位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以本单位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停止三十六个月出口退(免)税资格。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罚〔2023〕303号????????????????????????????????????????????????????
温州BLSK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成立于2021年3月,公司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征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3〕110号),你公司于2012年至2021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温州市xx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xx玛鞋业有限公司、浙江xx家族鞋业有限公司等65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发票份额共计7663份,发票金额共计659373804.61元,发票税额103205856.08元,价税合计762579660.69元,骗取出口退税合计95478652.74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骗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停止三十六个月出口退(免)税资格。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来源:温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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