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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总第四期)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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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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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10: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总第四期)第47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7081&idx=1&sn=54cf9b377339b996e435d9b503ab4f77&chksm=9f40276ba837ae7dd9382a8e00ec24319829b0285b998bac677019fa6d56708a35ce6f61470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4 16:36
二维码: -
【税费优惠政策通讯 总第四期】
(2023年 第47期)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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