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双注销企业又恢复登记并追加稽查处罚事实的案例
税舟前言:
对于举报案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稽查。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对象是纳税人(缴费人),是比较明确的。但特殊情况下也有特殊的处理规则,或者在不同时间点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
这次发的案件的最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与处罚决定书本号已经发出来(拍卖公司隐匿收入偷税处罚3倍),但追溯了这个案件的历史轨迹,很有意思,就将相关之前的公开文书摘录在一起,看看基本的案件处理脉络:
受理举报线索后,2021年11月8日起实施检查。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反映,该拍卖公示系个人独资企业,已经于2019年7月办理决议解散清算备案和公告。疑于2022年1月恢复登记,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
2021年11月,税务机关对实际控制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企业所偷税款。2022年1月,制发文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2022年2月,税务机关对企业制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简单的直接在网站仅就告知书发布。2022年5月,税务机关按照规范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22年8月,税务机关又按照规范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其中处罚金额发生变化。2023年11月,对企业公告送达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从内容上来看增加了除维持原来的两项偷税事实外,又增加一项偷税事实,并更加详细地进行了计税计算。
对于最新的处理结论中的有关滞纳金计算等部分也是值得一看的,或许有一种特别的思路或者说想法。另外,还可以进行后续观察,看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追究?控制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双注销或者单注销(两种情形)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追究以及如何追究,居于不同情形,都是值得思考。
已注销合伙企业对拆迁补偿款未申报,通知股东申报
已注销未申报通知恢复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恢复税务登记及注销后偷税追缴
拒绝配合检查并企图恶意注销被顶格处罚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
贺F春:(纳税人识别号:21010619******031601)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22日对你(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贺F春系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贺F春追缴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隐瞒收入所偷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税及补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821,111.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477.8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4,633.35元。
4.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422.2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821,097.07元。
应补税费合计7,740,742.12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沈税稽二通〔2022〕36号
贺F春:(纳税人识别号:210106......01)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柒佰柒拾肆万零柒佰肆拾贰元壹角贰分(¥:7,740,742.12)元,限你(单位)自该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16-01-01
| 2016-12-31
| 6,821,097.07
| 陆佰捌拾贰万壹仟零玖拾柒元零柒分
| 2017-06-01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 2016-05-01
| 2016-05-31
| 24,633.35
| 贰万肆仟陆佰叁拾叁元叁角伍分
| 2016-06-21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
| 2016-05-01
| 2016-05-31
| 16,422.23
| 壹万陆仟肆佰贰拾贰元贰角叁分
| 2016-06-2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市区(增值税附征)
| 2016-05-01
| 2016-05-31
| 57,477.82
| 伍万柒仟肆佰柒拾柒元捌角贰分
| 2016-06-21
| 增值税
| 经纪代理服务(6%、3%)
| 2016-05-01
| 2016-05-31
| 821,111.65
| 捌拾贰万壹仟壹佰壹拾壹元陆角伍分
| 2016-06-21
| 合计金额
| ——
| ——
| ——
| 7,740,742.12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沈税稽二罚告〔2022〕0210号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10....0717P)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你单位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你单位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沈税稽二告字〔2022〕第012号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7P):
因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
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沈税稽二罚告〔2022〕0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沈税稽二罚告〔2022〕0509号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10...717P)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增值税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你单位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你单位上述第(一)项业务产生的6,185,500.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增值税收入,认定偷税。第(二)项业务产生的22,006,000.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认定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2016年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18,595,054.7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沈税稽二告字〔2022〕第024号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0717P):
因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
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沈税稽二罚告〔2022〕0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沈税稽二罚告〔2022〕0819号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7P)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你单位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你单位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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