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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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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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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2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37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378号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进出银发〔2005〕116号)。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发生了2.482亿元的贷款呆账损失。鉴于该项损失业经国务院批准核销,同时,在200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正式确认,因此,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作为2004年度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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