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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所二[2001]30号 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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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411/t28876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沪税所二[2001]30号
文件名: 沪税所二[2001]30号 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30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水泥、木材、钢材以及快递服务等经营行业(项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带征率问题上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部分经营行业(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明确如下:
1.经营水泥、木材、钢材的带征率为0.4%;
2.经营铝合金材料的带征率为0.6%;
3.经营快递服务的带征率为3%;
4.经营文化、体育培训的带征率为4%。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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