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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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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8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56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6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南、新疆、山西、湖北、海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电集团所属的2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级、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州汽轮机厂 河南省灵宝市
2 天山锅炉厂 新疆乌鲁木齐
3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4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上海公司 上海市
5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海口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6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山西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7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重庆公司 重庆市
8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中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9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长沙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0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郑州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1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2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南京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13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广东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
15 东方电机厂 四川省德阳市
16 东方锅炉厂 四川省自贡市
17 东方汽轮机厂 四川省德阳市
18 东风电机厂 四川省乐山市
19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0 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1 东方电气集团成都投资开发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2 四川东方广告装饰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3 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电站设备技术服务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5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水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6 四川东光客运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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