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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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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1-23 23: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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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莞税务
标题:
关于征收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Y0NDQ4NA==&mid=2247598732&idx=1&sn=5b96b2f9e29cc32700eef2e5b9b4e38c&chksm=fe28d0a7c95f59b145fd4c3da50f2d49758f8f956f1493c3f301988cb6d3db9b0c4f0d382be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2 09:03
二维码:
-
关于征收2023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3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延续实施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保障金;在1%(含)到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申报在职职工人数。
(三)继续按不高于36,993元计征标准上限征收。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36,993元征收标准的,按36,993元征收标准计征保障金;未超过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用人单位计征保障金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限为36,993元)。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补充通知》(粤残联办函〔2023〕174号),按比例联网认证申办系统开放至2023年11月30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202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按期应申报”→找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点击“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现场提交《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手册》(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残疾职工上一年度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残疾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发放明细表等材料。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http://www.dgscl.com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请致电政府热线12345。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1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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