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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路通 甬相伴|支付境外不动产租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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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1-23 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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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税路通 甬相伴|支付境外不动产租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715133&idx=1&sn=b560e51352ceaa41971ba39c5cfce329&chksm=838046c6b4f7cfd045afb63edc2d1c206e863356eaf3ed6b395d98973f9d2ea47e4f20f1571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3 11:01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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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不动产租金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面临租赁境外不动产的问题。那么,境内企业对外支付境外不动产租金涉及哪些税收呢?我们以下述情况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在新加坡租了新加坡企业乙公司的仓库,甲公司在向新加坡乙公司支付租金时,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解析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租赁的不动产在新加坡,乙公司取得不动产租金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销售额,不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甲公司支付租金时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若甲公司负担并支付了其承租的新加坡乙公司仓库的租金,依据上述规则,新加坡乙公司取得的该租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从具体支付上看,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不动产租金,又分为两种情形,以该案为例:
情形一
若甲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了机构、场所(例如常驻代表机构),且租金由该机构、场所支付,该机构、场所虽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以运营资金支付租金,一般不认为是甲公司直接负担,乙公司据此取得的租金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情形二
甲公司租用新加坡不动产,不论是否构成新加坡的机构、场所,若该租金由甲公司直接负担、支付,则新加坡公司收取的该租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义务,甲公司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具体纳税申报时,还涉及到
税收协定
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因此,本案例中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来进一步判定上述情形二是否应税。
中新协定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此款规定了新加坡居民从中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但并未规定新加坡居民将新加坡的不动产出租给中国企业取得的所得,中国有没有征税权。根据中新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第一款,“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本案例中,乙公司出租新加坡不动产的租金所得是其在新加坡的经营所得,且乙公司显然不会因出租仓库给中国居民企业而构成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因此,依据该条款,乙公司的租金所得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因此乙公司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在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免于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的不动产租金是支付给新加坡企业的,对于支付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种不动产租金,需要按照我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应条款执行。如果相应条款与中国新加坡税收协定第六、第七条规定一致,可参考上述分析方法加以判定。
来源|国际税收管理处
供稿|宁海税务
文字|郑滋婷
审核|钱正平
校审|李一园
编发|王 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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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宁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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